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993年 《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 中规定的送股审批制度。上市公司送股应首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然后,与证券交易所协商有关本次送股的业务安排,最后,在除权除息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人民政府、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呈报或补足有关文件备案。
送股审批制度examination & approval system of allotment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993年《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送股审批制度。上市公司送股应首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然后,与证券交易所协商有关本次送股的业务安排,最后,在除权除息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人民政府、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呈报或补足有关文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