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尊幼卑
中国传统儒学中伦理准则之一。封建家庭内部的等级结构主要按辈份、排行来划分,长者位尊,幼者位卑。作为家长的祖父或父亲,不仅拥有财产权,而且对家庭其他成员拥有惩罚权、仲裁权、主婚权、主祭权等。封建统治者给予家长这样的权力,目的在于让家长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如户口、赋税等项,一概以家长为责任对象。可见至尊的家长是在为统治阶级代行部分统治职能。除家长外,家庭中其它男性成员则依辈份、长幼顺序决定他们的地位,辈份高的地位高,辈份低的地位低;排行在前的地位高,排行在后的地位低。这种家内秩序的确立,为社会秩序的确立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