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位超赔再保险中非比例分保的一种方式。依一个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 险位超赔再保险中用每一个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来规定分出人的自负赔款限额和再保险人的超额赔偿责任及其最高限额。属于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分保方式,是以险位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赔款和超赔分保额的。此外还有事故超赔和积累超赔。 险位超赔 险位超赔excessive of loss超过保险人自负赔偿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额,通常由再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应与再保险人商定保险人的自负赔偿限额和再保险人的超额赔偿责任及其最高限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度 巨灾超赔 ☛ 险位超赔 险位超赔亦称“一般承保超赔保障”。它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且在有事故限额和没有事故限额条件下的计算方法不同。 设:某一超过100000元以后800000元的火险超赔分保,在一次事故中造成了三个危险单位同时受损,每一危险单位损失200000元。 没有事故限额的超赔: 表7-9 | 赔 款 | 保险人 | 再保险人 | | 200000 | 100000 | 100000 | | 200000 | 100000 | 100000 | | 200000 | 100000 | 100000 |
有事故限额的超赔(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 | 赔 款 | 保险人 | 再保险人 | | 200000 | 100000 | 100000 | | 200000 | 100000 | 100000 | | 200000 | 200000 | 0 |
因已赔了二个危险单位,第三个危险单位的损失由保险人自己负责。 运用险位超赔分保,可以保障一般损失,控制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扩大承保能力。这种分保方式适用于责任保险和需要保障保险人自留额部分责任控制的业务,如火灾及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险等。 ☚ 超赔分保 一般承保超赔保障 ☛ 00001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