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中国成立后的村政权
1.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村政权。1949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目前建立村政权的指标》,规定村设人民政府(即村行政委员会),为村级政权组织。村人民代表会议(或村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村人民政府是村人民代表会议 (或村人民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关。
村人民代表会议由村人民政府召开,主要职权是:
❶听取与审查村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❷向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❸建议与决定本村兴革事项;
❹审议本村人民负担及财粮收支事项;
❺向人民传达和解释村人民代表会议事项,并协助村人民政府动员人民贯彻与执行决议。
村人民政府实行委员制。由村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村长1人,副村长若干人及委员7—13人。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村的大小及工作需要,村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立民政、财粮、文教、卫生、生产、治安、优抚等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村人民政府委员兼任。委员若干人,由村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村长主持村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领导村人民政府工作及处理日常事务,副村长协助村长工作。村人民政府半月召开一次会议,各委员会5—7天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村人民政府设书记1人,受村长之命负责保管文件及进行日常工作。
1950年1月,浙江省召开第一次民政会议,决定取消村一级政权,要求各地按照政务院1950年7月颁布的《乡 (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选举产生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并在村人民代表中推选代表主任,以联系群众,推行政令。
2. 农业合作化后的行政村。1954年1月20日,内务部发出《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规定乡以下一般可以自然村或选区为工作单位,自然村或选区下可划定若干居民组;人口比较集中的乡,乡人民政府可直接领导居民组进行工作;地方辽阔、居住分散的乡,乡以下可由若干自然村分别组成行政村,行政村下按自然村划定居民组。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设代表主任,必要时设副主任,由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内的乡人民代表互推产生。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把政府机构系统从中央、省、县、乡、村五级,改为中央、省、县、乡四级。这样,行政村就不再是一级政权组织了,而是乡人民政府的辅助机构或派出机构,只是协助实行乡人民政府的职权,本身不具有政权的性质。行政村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召开所辖地区的乡人民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会议,讨论执行乡人民政府的决议,检查执行情况,及协助乡长办理日常事务。当时的行政村由村民居住的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组成,设村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乡人民代表中推选,或由乡人民政府委员兼任。辖村很少的乡,乡长也可以兼任乡政府所在村的村主任。行政村下设村(居)民小组,一般10—30户为1组。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情况。
1958年,浙江省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政社合一制的人民公社取代了乡政权,生产大队、生产队取代了行政村和村 (居) 民小组。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浙江省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受到干扰,处于停顿状况。
3. 改革开放时期的村民委员会。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总结了各地的经验,肯定了群众自治组织,把建立村民委员会正式载入了宪法。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以及如何建立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84年,随着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开展,浙江省开始有组织地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到1984年9月底,浙江省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面完成,全省以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村民委员会38 86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