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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武装组织。
1939年,国民政府推行新县制,规定各县(市)设国民兵团,由县(市)长兼任团长。18至45岁男子,除服常备兵役及不适兵役者外,18岁至35岁男子一律编为甲级国民兵;35岁至45岁男子编为乙级国民兵,接受正规军事教育一百八十小时,分两年完成,以便随时征调入伍。兵团下设常备队、自卫队。多由官僚豪绅所把持,其队员则多为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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