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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令。
1929年4月16日正式公布。规定青年有接受体育教育的义务,由父母或监护人负责督促。
高中以上学生实施军训制度。大学体育科毕业生经政府审定后,发给服务证书。
无证者学校不得聘用。并规定以“党化教育”的精神整顿社会体育机构,体育团体不得参与政治运动,由国民党中央训练总监部督行,后转为教育部实施。
1931年国民政府曾作修改,明确由教育部负责全国体育事务。对体育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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