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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审讯和审判中,审讯人员和审判员运用刑罚的威慑作用对被告人进行策略攻心,促使其供认罪行的方法。
因符合被告人趋利避害的基本心理特征而能奏效。审讯人员和审判员应在与被告人建立良好的心理接触的基础上,针对案情和被告人的人格特征,有策略地运用这一方法,而非简单地宣读法律条文。还应与其他方法有机结合,尤其是在证据作用的配合下使用,更能相得益彰。参见“个别威慑”、“普遍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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