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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商朝甲骨文中已有记载。周以徒为墨、劓等肉刑的附加刑。古代徒刑名目繁多,秦汉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罚作、复作等;三国魏有髡刑、完刑、作刑等。
晋、南朝梁、北齐称耐罪。北魏称年刑。北周始正式称为徒刑,并附加鞭、笞。
隋沿用之,作为五刑之一。后世循而未改。
隋以前徒刑一般为一至五年,并有附加刑。隋唐徒刑期限一至三年共五等(以半年为差),无附加刑。
宋时行折杖法,以脊杖代替徒刑,即杖后不再服劳役。明清徒刑附加杖刑,如徒一年加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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