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期后背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期后背书 背书人在规定期限之后所作成的背书。特殊转让背书的一种。期后背书包括两类:(1)到期日后背书,即在票据到期日以后作成的背书;(2)期限后背书,即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者在作成付款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票据法对到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不作区别规定的,到期日后背书包括期限后背书;作区别规定的,到期日后背书则指票据到期日以后、拒绝付款证书作成以前(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以前)作成的背书。对于期后背书的效力,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到期日后背书完全有效,期限后背书则无票据法上背书转让的效力,而只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有的规定到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均没有票据法上背书转让的效力,而仅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所谓“仅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指:(1)持票人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的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2)持票人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即使是善意取得票据,仍要继受背书人的权利瑕疵。(3)期后背书没有权利担保的效力。期后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不负担保承兑或担保付款的责任。但这里的“通常债权转移的效力”,并不等同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移的效力,例如,持票人可依据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在取得权利时也不必通知票据债务人。期后背书的作成时间以背书时所记载时间为准。背书时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背书。中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比较特殊,该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间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兑汇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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