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收入
军队预算外经费收入的一个类别。 主要包括报废的装备、物资以及破旧被装的变价收入;价拨各种物资、器材的差价收入;利用部队人力参加地方建设的劳务收入;组织各种文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军队内部收取的房费、水、电收入;生产经营借(贷)款、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杂项收入的分配,通常采取定额上交和金额留用两种办法。 除报废的装备、物资和破旧被装的变价将入以及价拨各种物资器材的差价收入需要定额上交总部外,其他收入均由组织收入单位全部留用。各单位和部门组织的杂项收入,必须交由后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自收自支。 收入的使用,由各单位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