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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1)物,指现实存在的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2)行为、不行为,指自然人和法人进行某种活动或不进行某种活动。
(3)智力劳动成果,即精神财富。
如著作、发明专利、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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