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检查机构
对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以及商品价格和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1983年8月,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曾联合发出《关干下达新增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对于在省、地、县成立物价检查所作了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州盟)、大中城市和市辖区、县、市均设立物价检查所,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物价监督检查权,物价检查所受同级物价部门领导。 物价检查所的职权: ❶ 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 ❷ 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 ❸ 监督执行物价分工管理权限。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及其他非商品收费标准。 ❹ 监督检查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❺ 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物价检查工作,交流工作,并协助处理或直接处理重大违纪案件。 ❻ 上级物价检查所负责指导下级检查所的工作并协助处理或直接处理重大违纪案件。 ❼ 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义务物价检查工作。 ❽ 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参〕《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近几年来,各级物价检查所,在群众性的价格监督组织配合下,协同有关部门,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了大量的违反物价纪律的案件,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的支持和拥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