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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向皇帝直诉形式之一。
即悬鼓于朝堂之外,有申冤屈者可击鼓上闻。所击之鼓,西晋时称登闻,历代相承。唐规定,闻登闻鼓响,有关官吏应当即受理所诉,怠违者受惩。明规定,凡户婚、田土、斗殴相争、军役等一般案件不可击鼓。
清规定,凡击鼓所告必关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否则不予受理,或以越级上诉论处,交刑部加一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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