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利改税
我国1984年10月1日在第一步利改税基础上开始实行的进一步利改税。 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用税收一种形式来对企业利润进行分配的过程。具体做法是在合理拟定产品税率的同时,适当地增加税种。恢复和新开征的税种共11种,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盐税以及四种暂缓开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按章纳税后,剩余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逐步建立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 实行利改税,以法律的形式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扩大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