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条约》,是《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由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共十六款,附有《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有:(1)英国取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中国政府将来给予其他国家任何权利时,英国都可以“一体均沾”。这项规定后来为英国和其他国家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互相援引,从中攫取了越来越多的侵略权益。 (2)英国得以在五口租地建屋,永久居住。这一特权成为后来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建立租界的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