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第二次信用贷款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国民党政府接受苏联信用贷款而于1938年7月1日双方代表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共11条。主要内容为: 苏联政府给中国政府贷款5000万美元,以供中国向苏联购买其工业品及设备 (主要是军用产品) ,年息三厘,以五年为限; 苏联支付工业品及设备按每批商品及设备供应当日市价之美元(按黄金计算) 计算;中国提供的商品及原料在苏联边境交货; 双方政府任命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解决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本息自1940年7月1 日起五年内还清,其本息金皆由国民政府运往苏联销售的农矿产品结价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