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时限GeneralAverage Time Limit
宣布共同海损和向理算处提供有关材料的时间期限。为维护各有关方的利益,便于及时审理共同海损案件,有些国家在有关法律或条例中规定有共同海损的时效。北京理算规则对于共同海损的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 (1)宣布共同海损: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不迟于到达第一个港口后的48小时;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2)提供有关材料: 有关共同海损失事和损失的证明材料,在有关方收到后一个月以内,但全部材料不迟于航程结束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在上述期限内向理算处提出理由,经理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如果有关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理算处可以根据情况,不予理算,或根据已有材料进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