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山格
南朝时期政府对私家可以有限占据山地的规定。所谓格,就是一定的标准或式样。宋大明七年(463)根据羊希的建议制定。其主要内容: 占山的多少随官品的高低而定。官品第一、第二占三顷, 第三、第四占二顷五十亩, 第五、第六占二顷, 第七、第八占一顷五十亩, 第九品及百姓占一顷。没有占满的依限占足, 已多占者不予追夺。刘宋以前国家一直不承认私人占有山林川泽的权利。汉魏以后士族豪强往往以各种形式占据山泽, 渔税细民。东晋南朝政府屡禁不止。占山格的颁布, 是国内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山泽的私家占有,也是南朝政府对大土地所有者的妥协。事实上占山格也只是具文, 南朝后期大族豪强对山泽广加封占的事例比比皆是。山泽的大量私占是大土地所有制在江南迅速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