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卢森堡众议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卢森堡众议院 卢森堡众议院卢森堡大公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一院制议会。1815年欧洲维也纳会议决定卢森堡升为大公国,由荷兰国王兼任大公; 1839年欧洲各国签订伦敦协定,承认卢森堡为独立国家。1890年卢彻底摆脱荷兰的统治。1954年参加欧洲共同体。1972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大公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大公行使执行权 (但实则政府行使),政府直接对议会负责。议会由选民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议员人数随人口发展而增加: 50年代为52名,60年代为56名,70年代为59名,80年代为64名。议员以党派或政治倾向组成议会党团,各自任命党团主席。议席主要被基督教社会党、社会党、民主党、共产党、绿党所占据。议员分组为16个常设委员会,为立法工作机构。众议院执行局由每期常会开始时选出的议长1人、副议长3人、成员4人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众议院的主要权限是: 议会代表国家,众议院每个议员的言行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 议会拥有立法权,每项法律必须经众议院通过。众议院有权修改宪法,但在宣布应修改的条款后,众议院必须立即解散,在3个月内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完成修改任务,修正案须经议会和大公一致同意。议会和大公均有提案权。议员以个人议案形式提出动议,大公或政府则以政府议案形式提出动议; 递交议会的政府议案 (或个人议案),由议长交给一个常设委员会,或成立特设委员会进行讨论,并由议会选定辩论日期;一切议案必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并获半数以上赞成票为通过(若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议案即被否决); 议会有权要求政府成员参加议会的有关会议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议会有对政府的质询权和指控权;非经议会请求,大公不得赦免被定罪的政府成员。众议院开会、休会、闭会,均由大公宣布。经1/3议员要求,大公必须下令召开议会特别会议。非经议会同意,休会不得超过1个月。政府成员由大公任命,但须经议会同意。议会被大公解散后,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新选举。卢森堡议会参加了“各国议会联盟”、“欧洲委员会议会”、“西欧联盟议会”等国际议会组织,与“欧洲议会”联系密切,在1989年6月15日至18日召开的第三届欧洲议会的518位议席中,卢森堡占6位议席。 ☚ 卢森堡共产党 卢森堡社会民主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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