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2日公布,1989年6月1日起施行。7章39条。涉及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综合管理、奖励与处罚等。主要内容: 重点保护地区的植被,除依法批准采伐和合理放牧外,禁止采伐和损害; 对水源涵养林体系内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性和更新性采伐,不准皆伐;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 不得在四川境内长江流域各江河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 地下水的水源地区和出水口应当重点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