塌房税
明朝商税的一种。明朝为给商人提供存贮货物或牲畜的场所,建造房舍,叫“塌房”,向在塌房存贮货物或牲畜的商人征税,叫“塌房钱”。税率为1/30。
塌房税
明代商税之一。始于明太祖洪武初年,以商货至京师,无栈房可以贮货,皆贮货于船内或城外,十分不便,且易为中间商人所盘剥。太祖乃命于水滨筑屋,名“塌房”,以贮商货。起初,并未征税,只收取牙钱为坊厢长看守费用。到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始按商税征收。货主须纳税钱三十分之一,免牙钱三十分之一,房钱三十分之一。明迁都北京后,塌房税照例征课。塌房税相当于近代的堆栈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