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事通则
1945年11月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通则规定省政府各部门在主席领导下,根据行政委员会及政务会议决议执行工作,必要时召开政务会议、业务部门会议、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办公经费,由秘书处统一处理,一切公用物品,均统一购置、分配、登记、保管,不得损坏或携出。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事情,得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准假权限如下:(1)科长对所属干事一日以内;(2)厅、处、局长对所属科员、干事七日以内;(3)科长请假三日以上,须经厅长会同秘书长批准。未经公布之事项,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