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相互间的义务
律师在其相互关系中,应以最正确及有礼貌的态度交往,不应作任何人身攻击或令人难以忍受的嘲讽。律师应以最大忠诚从事职业,不应为其诉讼委托人或顾客谋求不正当或不应有的利益。律师不应与已获律师代理的对方当事人接触或保持联系,亦不能用书面联系,否则须预先取得对方律师的许可。律师对其所获悉的另一律师已受托的事情,不应公开评论,否则必须取得该受托律师事先的或在场时的同意。律师对其以律师身份所参与的未达成和解判决的内容,均不能用口头或书面公开引用,更不能向法院引用。顾客更换律师时,被更换的律师应对其所进行的一切工作向新受托的律师交代清楚,以便新受托律师顺利地开展受托工作。律师在促请有关当局作任何针对其他律师的司法措施前,应将其意图及认为必须的解释,以书面告知该律师。律师不应签署非由其所作出的或编制的意见书、诉讼文书或其他职业上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