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刑事犯罪
1956年,全省发案达1.5万余起。三年困难时期,仅凶杀案即达千余起,纵火、抢劫案各有五六百起。1961年,全省发生刑事案件14336起,其中盗窃案达12161起,占发案总数的84%。安徽公安机关在与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依法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和原则,采取各种措施,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和人民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表8-6-4,表8-6-5)。但在这一时期,特别是1958年至1960年,案件统计工作出现虚报浮夸现象,实践中有打击面过宽的扩大化错误,1962年后进行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