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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1947年10月21日公布。当时美国占领当局以重新建设新国家的姿态,经胡佛人事行政顾问团提出的草案为基础而逐渐形成的一整套管理公务员制度化的规范。该法共四章,111条,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项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明确地规定了该法的目的、效力和适用对象。第二章中央人事行政机关 (人事院),规定了人事院的地位、职权、组织、机构、工作方式以及人事官的任命、弹劾、待遇、纪律。第三章职务标准,共分九节,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平等原则,适应形势原则、职阶制,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任免的根本标准、录用方法、提升方法、禁止事项、录用考试、报考资格、考试原则、考试通知、择优方式、工作报酬、工作效率、进修、保健等。这一章是该法的主体。第四章罚则,规定了对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必须给予的处罚。轻者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3万日元以下处罚; 重者处罚是处3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该法公布实施后一直沿用,未作较大修改。这是战后日本以此为基准而逐渐形成的基本完整的公务员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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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日本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总章程。一九四六年“美国对日人事行政顾问团”向美国驻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列举了日本文官制度的十五条弊端和缺陷,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根据报告的精神,顾问团还草拟了一份《国家公务员法》,该法经过国会讨论审议,于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正式颁布实行。
日本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两种,国家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官员和职员。它又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特别职”国家公务员指担任带有政治色彩的重要职务,主要有大臣、人事官、检查官等。“一般职”是指业务和行政工作的职务。各省事务次官以下在职的公务人员均属“一般职”。该法分为四章总则、中央人事行政机关、职务标准和罚则,共111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一般职”的所有职务。(2)规定了中央人事行政机关的构成,组织与活动原则。人事院是中央行政管理机关,是内阁的辅助机构之一。(3)规定了工作评定和升级制度。工作评定是指对不同官职的职务规定标准,对公务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评定,有定期职务评定和临时特别考核两种。(4) 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规定“一般职”公务员分为行政、税务、公安、教育、海事、研究、医疗等。(5)规定了培训和训练公务员的途径。(6)规定了公务员的退休制度。(7)规定了惩戒制度。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如果犯错误均要受到处分。依情节不同,分别给予免职或降职、停职、减薪和警告等处分。《国家公务员法》与日本国会及内阁以后陆续制定颁布的各项有关法规相配合,形成了较完整的日本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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