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1947年10月21日公布。当时美国占领当局以重新建设新国家的姿态,经胡佛人事行政顾问团提出的草案为基础而逐渐形成的一整套管理公务员制度化的规范。该法共四章,111条,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项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明确地规定了该法的目的、效力和适用对象。第二章中央人事行政机关 (人事院),规定了人事院的地位、职权、组织、机构、工作方式以及人事官的任命、弹劾、待遇、纪律。第三章职务标准,共分九节,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平等原则,适应形势原则、职阶制,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任免的根本标准、录用方法、提升方法、禁止事项、录用考试、报考资格、考试原则、考试通知、择优方式、工作报酬、工作效率、进修、保健等。这一章是该法的主体。第四章罚则,规定了对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必须给予的处罚。轻者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3万日元以下处罚; 重者处罚是处3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该法公布实施后一直沿用,未作较大修改。这是战后日本以此为基准而逐渐形成的基本完整的公务员法律体系。 ☚ 奥地利官员法 日本地方公务员法 ☛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日本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总章程。一九四六年“美国对日人事行政顾问团”向美国驻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列举了日本文官制度的十五条弊端和缺陷,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根据报告的精神,顾问团还草拟了一份《国家公务员法》,该法经过国会讨论审议,于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正式颁布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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