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公司Mixed Company按安弟斯条约国共同外资法规定,本国投资者 (national investors)享有51%—80%的资本,并能证明其可以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加以有效控制的公司。为保证安弟斯共同市场的利益,所有现有或新建的为外国人所有或控制的公司,都必须按规定,逐步减少其股本,使公司成为混合公司或本国公司。如本国投资者占公司资本的51%以下,则该企业属“外国企业”,不准列入安弟斯共同市场的商业计划之内。 混合公司此词指一种居间控股公司,大多数以荷兰为基地,以发挥两种功能:一是使应缴外国税收减至最低限度; 二是使在外国母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额尽可能不被虚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