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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盐,官营,私营者,称犯私盐。《元史·刑法志》: “诸犯私盐者,杖70,徒2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提点官禁治不严,初犯笞40,再犯杖80,本司官与总管府官一周归断,3犯闻奏定罪。如监临官及灶户私卖盐者,同私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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