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利益集团经济利益集团 (EIG)是根据法国1967年9月23日法案组成的法人,它与商号或者公司的目的是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的创建,是为了便于促进或者发展其成员的经济活动,从而改善其经营成果。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虽然这不是必需的)和将其分配给它的共同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其债务的成员,无论是个人或者是公司。经济利益集团的财务制度与合伙组织有类似之处,每个成员对经济利益集团所实现的利润,要承担与其组成集团时的股份相称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如为个人身份)或者公司税的纳税义务。经济利益集团一般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1985年7月25的日2137/85号指令首先提到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同法国的经济利益集团稍有不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要要求个人、公司、商号和其它法人跨境进行有效的合作。而且欧洲经济利益集团与法国经济利益集团虽然目的相同,但是并不包括为集团本身赚取利润。它只是为了欧洲共同体的会员国便于决定是否组成集团在他们的国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