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一种形式。指按企业全部固定资产综合计算的平均折旧率。其计算公式为:

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算工作简便,但计算结果不大正确,弊病较多。首先,它抹煞了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有的差别,不利于固定资产按经济使用年限更新要求,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其次,折旧基金核算提取不实,不符合固定资产实物更新的要求。因此,为了比较正确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公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行使》 明确规定,所有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都要由实行综合折旧的方法,改为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综合折旧率有两种用法,一种是用于表述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另一种是用于表述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折旧率融为一体而计算的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对固定资产折旧形式,历来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大修理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包括大修理费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仅应包括大修理费用,而且要包括中小修理费用。大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综合折旧率反映了这种观点的要求。实行综合折旧率有利于正确反映固定资产购置价值和追加的大修理费用的年平均成本;有利于准确地表明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实际状况;使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费用的支出结合起来,使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大修理达到有机的统一,保证固定资产正常地运转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