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占有“法律上占有”的对称。事实意义上的对物支配。罗马法上称之为有体素而无心素的占有或持有。大陆法民法理论认为: 对物的事实上支配仅为 (法律上) 占有的要素之一,单纯的自然占有不具有法律意义。例如自然占有人可能并不具有占有人身份; 占有权人依出租合同而失去对物的自然占有时,并不产生丧失占有的时效后果。为了弥补单纯占有事实在法律意义上的欠缺,大陆法民法在有占有事实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实施有法律上的占有。参见 “占有推定”。 自然占有 ☚ 非法占有 无瑕疵占有 ☛ 00006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