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同样要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但其设立是以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的事业为目的,不得向其出资人等分配其取得的利润。在我国,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