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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1813—1892
【介绍】:
德国法学家。1836年入海德尔堡大学。先后在巴塞尔、罗斯托夫、基尔、吉林、维也纳等大学任教授。主要讲授罗马法。其反对公式化的条条框框法学。认为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协调以消除各种冲突,从而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的安定。社会利益与个人发生冲突时,应首先考虑社会的利益。代表作是《法的目的》(两卷1883)。其他著有《罗马法的精神》、《为法权而斗争》、《关于财产学的论文》、《占有意志和对现行法律程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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