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例取利
【条目出处】:见第一〇五回 【释文】: 在物价基本平稳的年代,从利率的高低便可探知某项债务是否属于“重利盘剥”。 对重利债,历朝官府在表面上都是禁止的,如违犯规定,便是违例取利。顺治三年(1646),清政府规定一切债务每银一两月息不得超过三分,禁止息上滚息,但事实上,高利贷从未被禁绝过。乾隆时得硕亭《草珠一串》中有诗云:“利过三分怕犯科,巧将契券写多多。(近日山西与本地回民放债,率皆八分加一,又恐犯法,惟于立券时逼借钱人于券上虚写若干,如借十串写百串之类,旗人尤受其害)。 可怜剥到无锥地,忍气吞声可奈何。”此诗反映了当时“违例取利”的一种手段。小说中荣府被抄出的一箱借票,看来是写清利率的,否则查抄者不会一看便知是“违例取利”的高利借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