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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依据1927年5月通过的 “中央法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立的全国最高法制行政机构。委员会由中央政治会议推派九人,报呈国民政府批准后组成,并由其中三人为常务委员,主持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中央政治会议及国民政府之命,草拟及审查一切法律、规章制度,提供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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