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事院日本公务员的最高管理机构。成立于1948年12月,其前身是1947年设立的临时人事委员会。人事院有权就人事问题直接向政府各部门、内阁以至国会提出建议,每年向国会和内阁提交工作报告。 人事院具有如下职能:(1)制定、修改、废除人事院规则;(2)就改善人事行政问题向有关大臣和机关首长提出初告,并将初告的内容报告内阁;(3)就人事法规方面问题向国会和内阁提出制定、修改或废除等建议;(4)向国会和内阁报告人事行政方面的工作,并公布上述报告;(5)就工作报酬和其它工作条件等款项向国会提出报告;(6)负责制定职阶制方案;(7)负责制定选拔文官的标准,并指定选拔机关;(8)负责指定考核机关;(9)批准文官的临时任用与更新,并有权限制此类人员的人数,规定他们的资格条件; (10)负责制定报酬准则方案,提出修改该方案的建议,监督和指导报酬的支付工作,以及处理改善服务条件,惩戒、申诉、托恤养老等事项。 人事院由3名人事官组成,其中一人为总裁,总管院务。人事官由内阁提名,议会两院任命,天皇认证,总理大臣不得随意罢免。人事官任期4年,可连任,但最多不超过12年。在3名人事官中,内阁任命1人为人事院总裁,人事院对内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人事院内设事务总局,由事务总长主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事务总局下设5个职能局,即:管理局、任用局、给与局、公平局、职员局。此外,人事院还设有一个公务员进修所,8人地方事务局和一个地方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