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同年7月1日施行。它规定: 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需要进行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定交有关部门批准方能进行; 合作设计双方必须签订合作设计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其义务,否则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合作设计双方设计所得收入,应按中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