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人
国家财产唯一的所有者。经济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主体。基本特点是: 一般不直接出面参与经济活动,主要通过授权于设在各地的国家机构、事业及企业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财产权,但不承担国家法人代理的债务责任; 在发行国库券、公债等某些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它以国家的名义直接出面参与经济活动,并以国库的财产作为担保,充当债务人; 在法律规定或国家授权的情况下,亦能以国家名义开展经济业务,如外贸、外经、商务代办处等单位,均代表国家对外进行商品交易与经济联系; 是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被没收财产等财富的直接权利的主体,上述财产的登记、估价、变卖,均由财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